一、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
根据《监察法》第44条规定,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如下:
1.及时通知单位和家属。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2.合理的生活保障。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3.合理的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4.留置时间可以折抵刑期。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二、被留置人员的权利救济
1.不当留置应及时解除。根据《监察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2.申诉途径。根据《监察法》第60条规定,留置法定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3.责任追究。根据《监察法》第65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行为,应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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