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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也称作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5款规定的不起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在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的;(9)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条件的。

 

要注意的是,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只是由于情节轻微而在综合考虑之下酌定不起诉,是“可以”不诉,而非应当不诉。

【案例:周某某诈骗案】周某某在网络上冒充女性,以交男女朋友为名,虚构需要付房租、还信用卡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075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075元并取得谅解。

【检察院决定】对周某某酌定不起诉

【辩护要点】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诉的相关规定以及“宽严相济”、“慎押、慎诉”的刑事政策理念,可以对周某某适用酌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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