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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的运作机制

合规不起诉的运作机制

 

第一阶段:检察院对企业进行合规审查

 

检察院进行企业合规审查包括依职权审查与依企业申请审查两种。依职权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依申请审查是指,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要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三阶段:制定合规计划、提交合规承诺

 

涉案企业应当根据第三方组织的要求而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司法实践中,多个地区检察机关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书面合规承诺书,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第四阶段:合规计划执行

 

涉案企业应当按照合规计划进行合规整改,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如第三方组织有要求,涉案企业需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五阶段:合规计划执行全面评估考核

 

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六阶段:检察院处理

 

人民检察院结合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必要时提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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