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贪污贿赂类辩护

什么是行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但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120148月,SQ县财政局对Q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与H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伙同Q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H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同年年底,被告人薛某为感谢丁某在该项目招标投标中提供的帮助,给予丁某人民币15万元。

 

2020924日,Q县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对薛某定罪处罚。

 

薛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刘某、丁某串通投标,在中标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丁某15万元作为好处费,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