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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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