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职务类犯罪

贪污罪的辩护要点

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不同角度为涉嫌贪污罪的当事人展开辩护,常见的辩护要点如下:

一、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构成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衡量。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会构成挪用公款罪或其它犯罪。

例:被告人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保管的养老保险金35130元挪用缴纳购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对公款仅有挪用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贪污罪。

二、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贪污罪的行为人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不能构成贪污罪。例如,某国有企业技术工作人员没有控制单位账户、处置财产的权利,但是通过技术手段将单位公款转入自己的账户,由于该行为人并未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是通过其他手段窃取了公共财物,因此不能认定为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

三、案件所涉财物是否为公共财物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如果所涉财物并非刑法所规定的公共财物,那么行为人即使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也不构成贪污罪,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其他犯罪。

例:被告人胡某以S公司的名义收取的垃圾处置费和清运费209.8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款项是基于S公司与K市某三家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签订的K市建筑垃圾弃土处置费收取合同,以及S公司与KG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某项目建筑垃圾清运、装车和处置合同而收取的垃圾处置、清运费,是民事合同产生的收益。故涉案的209.86万元资金,不是《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的“公共款物”,胡某不构成贪污罪。

四、行为人是否是主犯

贪污罪的主犯与从犯在量刑上有明显差别。在贪污罪案件中,主犯的犯罪数额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五、赃款赃物去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和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六、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1. 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2. 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如果贪污案件存在自首的情形,则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可能。

 

3. 立功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较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