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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辩律师议论东莞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头目被终审判刑年经济类犯罪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孙壮壮等11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东莞市第3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壮壮有期徒刑2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处罚金55万元;其余10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孙壮壮等6人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起,孙壮壮开始纠集多人对在樟木头镇凹芝头村附近开设的麻将馆及参赌人员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在该村充当“地下执法队”,使用暴力、恐吓、打压、滋扰等方式侵占他人财产。为进1步攫取经济利益,孙壮壮等人拉拢他人参与赌博,并在赌场内放贷,操纵赌局骗取他人财物。在取得原始资本后,孙壮壮等人以贷款公司为依托,开始从事高利息放贷活动,以抢劫、非法拘禁、滋扰等手段催收债务,逐步形成了以孙壮壮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当地称霸1方,实施了21起违法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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