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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

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本罪的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有价证券、货币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有两项内容:

   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回扣等。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动地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至于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本罪成立。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1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

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b、强行索取财物的;

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些行为是通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但是他们是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单位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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