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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辩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第十五届BESETO法学年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第十五届BESETO法学年会 -11-09 来源作者 张琳沁、李淄君、徐佳鑫、高泽欣   11月5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十五届BESETO法学年会以线上方式成功举行。BESETO法学年会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国立首尔大学法学院、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自年起,由三校轮值举办。本届年会主题是“Digital Transformation and Platform Accountability(数字化转型与平台责任)”。   研讨会伊始,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郭雳教授致欢迎辞。他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数字平台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技术的进步对人类社会提出了新的挑战,亟待从法律治理的角度对“数字平台是什么”“期待怎样的数字平台”等问题作出积极回应,从而让数字化平台更好地造福人类,使其不仅成功而且向善。   年会第一研讨环节的主题是“Platform Accountability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平台责任与行政监管)”,东京大学Gen Goto教授担任主持。   首尔大学Sangchul Park助理教授发表学术报告“Ancien Regimes Impeding Rationalization of East Asia's Platform Regulatory Framework with a Focus on Telecom Regulations and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阻碍东亚平台监管框架合理化的旧制度聚焦电信法规与不公平商业惯例)”。他对比了亚洲及欧洲各国数字平台在经营运行中的垄断现状,从反卖方垄断和反买方垄断角度分析了数字平台监管框架,并指出在陈旧的电信法规和反垄断制度上建立的平台监管根基不稳、如同“沙上楼阁”。他注意到东亚地区往往将数字平台服务视作电信增值服务(VAN),建议新的数字平台监管框架应当从以往电信法规体系中分离出来。他指出平台反垄断制度与不公平交易制度的不同,并提出对现有数字平台监管框架进行优化的措施及路径。   北京大学法学院戴昕教授发表学术报告“Marginal versus Structural Approaches to Platform Responsibilities(平台责任的边际进路与结构进路)”。他指出全球平台责任呈现出更强的干预主义趋势,并分析了平台责任制度在理论上的构成要素,指出现实世界中的平台责任制度往往是不同严格程度的规则组合。通过对比中、美平台责任制度,从政策目标冲突的视角指出平台责任既是监管制度也是产业政策,需要审慎权衡。最后,他介绍了构建和改进平台责任制的边际进路和结构进路,分别论述两种进路的优、缺点,并提出可能存在的第三条进路。   下午进行的年会第二研讨环节“Platform Accountability and Competition Policy(平台责任与竞争政策)”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彭錞助理教授担任主持。   东京大学Simon Vande Walle教授发表学术报告“Digital Platforms and EU Competition Law Failure and Now a New Approach?(数字平台与欧盟竞争法失灵与当下的新路径?)”。他指出,一直以来竞争法被赋予保持市场开放和公平的职责,但目前欧盟竞争法已经难以有效应对市场力量日益增长的大型科技公司;作为应对,欧盟制定了《数字市场法》,目标在于创造一个更具竞争性、更公平的市场。《数字市场法》在内容上区别于欧盟竞争法,包括设置具体规则而非开放标准、设置对于守门人平台的正面和负面行为清单等。他提出《数字市场法》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是相关规则源于具体领域的反垄断案例,但现在需要普遍适用于不同商业模式的公司,二是这些规则能否有效执行仍有待观察。   北京大学法学院胡凌副教授发表学术报告“Platform Subcontract in China(中国的平台发包制)”。他首先介绍研究背景并提出一系列研究问题如何理解国家与数字市场的关系,特别是监管机构与平台公司之间的互动?经过二十多年的反复酝酿,目前,这种关系是否以一种稳定的结构存在?如果这种结构确实逐渐形成,它是独立发展还是嵌入到当前的行政结构中?在这种结构中,如何理解各主体的不同角色?他论述了“从行政发包制到平台发包制”的框架,中国平台发包制描述了政府与平台之间的整体关系,这意味着平台也充当代理,接受政府机构的治理任务。他从权利配置、经济激励、评价标准、执行能力四个方面具体阐释了平台发包制的理论框架。指出平台发包在激励、覆盖范围和执行等方面区别于行政发包,但也嵌入到行政发包结构中。随后,分析了影响平台发包框架边界的几个因素,如能力转变、治理风险、合法性等,讨论了平台是如何在给定的框架内自我规制,以及平台分包制带来的后果。最后总结中国近十年来出现了一种政府与平台之间的发包制度,该制度需要从组织和政治经济学视角来理解;并且,要理解平台治理,不能只关注平台义务/责任,还要关注平台责任的内部/外部结构。   年会的第三研讨环节“Platform Accountability and Labor Law(平台责任与劳动者保护)”由首尔大学Jongik Chon教授担任主持。   东京大学Takashi Araki教授发表学术报告“Worker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Platform Economy(平台经济时代的劳动者保护)”。他指出,数字化平台工作形式更具灵活性,平台经济的劳动者不受、地点和工作方式限制,平台经济时代的劳动者如何定性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非雇员劳动者(non-employee workers)”的五种保护方法及每种方法可能面临的问题。方法一是纠正将这部分劳动者定性为个体经营户的错误。方法二是拓展“雇员”概念的外延,但这种过度保护可能会牺牲部分自由性。方法三是在雇员和个体经营者之间引入一个“类雇员”的中间类别,但这存在两个问题,即劳动法规范未必是保护非雇员的理想标准以及处理集体劳动法与竞争法的冲突需要解决。方法四是为“非受雇”劳动者或个体经营者提供特别保护,但这一方法目前欠缺立法规范的支持。方法五是提供劳动法外的法律保护和非法律措施保护,前者包括反垄断法、税法、社保法等,后者包括软法、声誉、激励等,但此类措施的问题在于可能欠缺足够的保护力度和有效性。当然,这五种方法并不互斥。他认为应当明确保护“非雇员劳动者”的必要性,各国都应选择适当的措施为这部分群体提供必要的保护,同时也应当协调劳工政策与其他规范(反垄断法、税法、社会保障法等)的关系,为所有的个体工作者提供更好的权益保障。   首尔大学Sukhwan Choi副教授发表学术报告“Digital Transformation and Various Types of Workers(数字化转型与各类劳动者)”。他首先介绍韩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劳动领域日趋增长的不稳定性,并指出平台经济发展的背后是日益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平台工作者在传统劳动法下得不到有效保护。他以一些知名企业的雇佣模式为例,介绍韩国现存的复杂劳动关系,解释为什么保护此类新兴经济形态下的劳动者如此困难。关于如何应对,他回应了Takashi Araki教授提出的五种保护方法,并介绍了韩国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包括失业保险法、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等。最后,建议以全新的视角看待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扩大需要特殊保护的个体经营者范围,同时也关注交叉监管措施等。   聆听了六位学者精彩的学术报告,完成了三个环节的集中研讨后,年度BESETO法学年会进入闭幕环节。国立首尔大学法学院副院长Jongik Chon教授、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法学部Masami Okino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分别致闭幕辞。   Jongik Chon教授对BESETO年会机制表达赞赏,三校法学学者通过年会分享最新研究,本届年会主题“数字化转型与平台责任”是非常有价值的议题。今年,北京大学法学院精心举办了内容丰富而精彩的年会,明年欢迎大家在国立首尔大学相聚。   Masami Okino教授在致辞中表示,这次深度的学术交流体现了法律对数字化转型和平台发展的积极回应,与会学者分享了“数字化转型和平台责任”在三个国家的最新进展,对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精心组织表示感谢,期待下届年会再相会。   薛军教授在致辞中表示,他本人已经参与过多届BESETO法学年会,拥有许多美好的回忆。平台治理和数字法治是三国学者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平台责任、数字平台相关的劳动者保护等议题也被各国学界普遍关注,希望在以后的学术交流中与亚洲同行们继续深入探讨。最后,薛军教授感谢三校学者为本届年会贡献了精彩的学术报告,并对年BESETO法学年会将在国立首尔大学举办表达了美好的祝愿。       第十五届BESETO法学年会研讨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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