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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1条分3款,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4个罪名定罪量刑的适用标准。

以往司法解释文件中,只有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规定了上述4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没有司法解释对这些罪名的具体量刑,特别是第2档法定刑的适用作出规定。

实践中,各地掌握的标准不1,对于能否参照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标准定罪量刑,以及如何参照适用均不明确。

因此,《解释》明确这4个罪名定罪量刑标准按照对应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1定倍数执行。这里掌握的倍数比例关系,1般是2倍关系,个别情况下是5倍关系。

这是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都只有两档法定刑(该两罪法定刑相同),第1档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档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均重于受贿罪、贪污罪的第1档、第2档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从量刑均衡考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对应数额标准的5倍执行,其他数额标准均按照对应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有关数额标准的2倍执行。

【解释条文】第11条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

刑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7条、第8条第1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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