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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先天证据不足;另一种是由于排除非法证据而导致的证据不足。两种情形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以补充侦查的存在为前提,不能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后者既可以补充侦查,也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1.一般情形下的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刘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田某某及朋友王某某三人酒后沿西环路寻找酒店住宿,步行至**”酒店门口时,碰见同样喝完酒的张某某、赵某某、都某某三人,刘某某因错认拽了赵某某的胳膊,双方发生争吵,当即被同行人员拉开,而王某某却以此辱骂对方,从而将矛盾激化,双方六人相互殴打起来,刘某某在田某某面部蹬踏一脚,致使田鼻骨双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

 

【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存疑不起诉

 

【辩护要点】被害人田某某鼻部双侧骨折究竟是否系刘某某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2.排除非法证据后的证据不足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3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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