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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里主要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目的在于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这也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起诉的一种形式。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一至二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是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二是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2.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三至四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下文救济途径中的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3.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

 

1)考察主体: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嫌疑人经批准迁居的,可以要求迁入地的检察院协助考察,将考察结果函告原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2)考验期: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3)应守义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4.考察结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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