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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第一,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故意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第二,挪用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具体包括: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和公物。其中,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4.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第二,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第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根据本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其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另外,根据《刑法》第185条第2款和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均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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