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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 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贪污罪侵犯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

2.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为公款和特定公物,贪污罪的为公共财产。

3. 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的目的是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4. 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 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1.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

3.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和特定款物,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1.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2. 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4. 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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