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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思路

根据司法实务中的经验,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 挪用公款并非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并未归个人使用,而是用于其它公务,则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例1S县某村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给5户住户支付拆迁补偿款。20165月,S县某镇某村设立扶贫互助社,被不起诉人赵某担任理事长。同年912日,S县扶贫办向扶贫互助社下拨扶贫互助资金20万元,被不起诉人赵某遂与支书张某将20万元扶贫互助资金用于支付该5户住户的拆迁补偿款。20174月,S县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发现扶贫互助社将扶贫互助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尽快将金补齐入账。同月17日、1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安排张某将村地租款23200元转入扶贫互助社账户、其本人向扶贫互助社账户转账176800元。检察院认为,赵某挪用公款并非归个人使用,而是用于其它公务,且及时归还公款,不构成犯罪,遂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 挪用款项并非公款

如果行为人挪用的款项不是公款,而是其他款项,如集体资金、有价证券等,则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其他犯罪。

3. 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例2】被不起诉人肖某在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用私人账户保管职工自筹资金过程中,经单位负责人张某同意,挪用公款办理相关理财等揽储业务。检察院认为,该案中,不能排除张某是为了单位职工的利益将公款交由肖某使用,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4. 未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三个月内主动归还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除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以外事项的情形,数额较大的,必须要超过3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未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且在3个月内主动归还,则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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