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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算是贪污罪

以列举式规定的侵吞、窃取和骗取3种贪污罪手段,内涵明确,在理解和把握上较少歧

义。需要注意的是,对作为贪污罪犯罪手段的侵吞、窃取、骗取的内涵,应从整个刑法

体系上去把握,避免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含义相抵牾。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

第3者所有。其主要特征,1是侵吞的对象1般是为自己合法管理和经手的财物,但也可以

是自己主管的公共财物,2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


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与他人共同

管理、经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下的,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公共财物。其主要特征,1是骗取

的对象是行为人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有权经手的公共财

物,2是采取的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较有争议的是“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笔者认为,“其他手段”

尽管是1种概括式规定,但它不是1个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筐”。只有符合下述两点,

才属于“其他手段”:第1,不属于侵吞、窃取、骗取;第2,具备独有的特征。因此贪污

罪的“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不属于侵吞、窃取、骗取并具有

独特特征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种行为类型应当属于“其他手段”

1.以贪污为目的挪用公款。实践中表现为:有的嫌疑人抱着贪污目的挪用公款后,携款潜

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的应属于“其他手段”。挪用公款本应属于挪用公款罪,但若有潜逃的

情节,则应以贪污罪论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是暂时非法占有,而贪污罪的犯罪目

的是永久非法占有,挪用公款潜逃,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已从暂时非法占有转为永久非

法占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大,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应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携

款潜逃不同于侵吞、窃取、骗取,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危害性与前3者相当,是“其他手

段”的1种类型。

2.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集体私分公款、公物的行为。集体私分公款、公物是指单位负

责人个人决定或集体研究决定,将公共财物分归个人的行为。其特征是:行为方式是分

配,并且分配是在1个集体中进行。

若私分的对象是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绝大部分人员或全部人员,刑法已将此种行为类

型化为1种独立的犯罪即私分国有资产罪,应该将此种行为归入私分国有资产罪之中;若

私分给单位少数人或某个人,或私分的对象是国有资产以外的公共财产,因为是集体私

分的行为,不同于侵吞、窃取、诈骗,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并且在社会危害性上比侵

吞、窃取、诈骗更严重,所以此种行为属于“其他手段”型贪污罪。

大千世界,纷繁复杂,我们不可能列举出“其他手段”的所有类型,但判断是否属于“

其他手段”的标准是明确的,即是否为不属于侵吞、窃取、骗取并具有独特特征的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不符合“其他手段”特征的5种情况

1.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此种

行为符合骗取型贪污的特征,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规定,此种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交公而

不交公。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在1定时期内可以合

法地持有,但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限期交公处理。如果拒不交公,其对礼物的事实控制的

性质则由合法持有变为非法占有,符合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侵吞型贪污罪的特征,不属于

以“其他手段”贪污。根据刑法第394条规定,此种行为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

处罚。

3.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实际上分别属于侵吞型、窃取型或骗取型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不能作为1个独立的贪污罪类型。对于贪污罪,立法上是以犯罪方法进

行分类,在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的犯罪中计算机只是犯罪的工具而非手段,若将利用计算

机实施贪污作为贪污的1个独立类型,会造成分类标准的不统1。

4.内外勾结、迂回贪污。所谓内外勾结、迂回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取回据为己有。这种

情况实际上属于侵吞型贪污或骗取型贪污。若财物为行为人合法持有,其以“合法”形式

转交给他人,再取回占为己有,只是多1个中间环节,本质上仍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

,符合侵吞型贪污的特征;若财物是行为人与他人合法共同管理、经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下

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公共财物,行为人以合法的形式转让给他人后再取回占为己有,则

是隐瞒真相,使其他管理人、经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将公共财物从合法控制或

持有人手中移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符合骗取型贪污的特征。

5.公款私存、私贷,获取利息。实施公款私存、私贷从而获取利息的行为人是为了获取公

款所生的利息,其主观上没有排除公款所有人的所有权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将公款据为己

有或归第3人所有,此种行为侵害的只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符合营利型挪

用公款罪的特征,而不是贪污罪“其他手段”的1种类型。赵*成·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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